蘭州自來水苯超標污染事件發生後,針對涉事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5位蘭州居民今天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法院拒絕了這一民事訴訟狀,告知5位居民,應該分別去他們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這已經是5位居民的起訴第二次被法院拒絕。昨天上午,他們也曾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蘭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為由,拒絕立案。
  法院該不該受理此案?拒絕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蘭州人該怎麼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此,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律專家。
  5居民要求水廠賠償損失、精神撫慰金
  中國青年報記者從5位居民的民事訴訟狀中看到,5人的住址均為蘭州市城關區,僅所屬街道不同。鑒於被告的壟斷地位,原告均與被告之間存在供水合同關係。
  原告方認為,基於原、被告之間存在供水合同,為包括原告在內的蘭州地區群眾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質的自來水,不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義務,也是被告企業的社會責任。然而,在本次自來水苯超標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時確認第二水廠自來水苯含量嚴重超標時,仍然放任苯含量嚴重超標的自來水流向包括原告在內的蘭州地區千家萬戶。由此可見,被告的主觀過錯明顯。
  “爆炸性新聞一齣來,西固區、城關區等好幾個地方的市民都在搶購瓶裝水,整個生活都被打亂了。”其中一名原告表示很憤怒。訴訟狀中也寫道,為此,原告不僅損失了購買礦泉水的費用、一天的工作時間,且“精神上備受焦慮、恐懼的折磨”。
  因此,原告方要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因購買礦泉水的損失72元、誤工費100元、因檢查身體的體檢費用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同時要求該公司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中國青年報記者瞭解到,這5位居民中,有環保局退休幹部、國企職工、自由職業者。
  “我們雖然只代表個人,但我們想,能不能靠我們幾個人先站出來,讓大家都認識到公民意識的重要性。”一位原告居民說。
  起訴兩次被拒
  參與訴訟的居民稱,4月14日上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沒有接收他們的起訴材料,並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認為公民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個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當事人稱,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僅對此作出口頭解釋,拒絕了原告提出的出具書面文字裁定的要求。
  但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環境保護法專家認為,5位居民提起的訴訟並非公益訴訟,不應受到《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限制。他表示,從立案程序來講,這些受到損害的居民,有理由主張自己的權益,因此,法院應該受理。
  今天上午,5位居民再次來到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5位居民應該去蘭州市城關區法院立案。
  下午接近3點,5位居民來到蘭州市城關區法院提起訴訟,但得到的,仍然是不予立案的結果。該院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5位居民所處街道不同,應當去其各自所在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分工不一樣,我這個窗口審理的是商事案件,街道法庭受理的是婚姻、家庭、侵權類案件。如果要以侵權作為訴請理由,要到居民戶口所在街道(立案)。”接待5位居民的一位法官說。
  中國青年報記者追問,“街道法庭再沒有拒絕的理由吧?”
  “理論上是這樣的。”這位法官補充說。他同時建議,可以到被告方所在地的蘭州市西固區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當天下午,城關區法院同樣未出具不予立案的書面文字裁定。
  專家認為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欠妥
  受訪的多位法律專家表示,蘭州中院、蘭州市城關區法院的做法並不妥當。
  “法院‘口頭’、且以《民事訴訟法》第55條為由拒絕受理本案,是錯誤的。”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研究所副所長楊素娟說。同是該所副所長的胡靜也認為,法院明顯存在兩個問題。
  “首先,蘭州中院混淆了‘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概念。”胡靜認為,從原告遞交至法院的民事訴訟狀看,這是一起典型的因侵權而產生的訴訟。
  “原告因為水廠供應可能損害其人身健康的自來水而提起訴訟,看不出有什麼不妥之處。”他表示,蘭州中院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作為不予立案的理由,顯然不合適。
  其次,胡靜認為,即便是不予立案,法院也應該出具書面文字裁定。
  “法院出具的書面文字裁定,是原告方日後上訴必須具備的材料。沒有裁定書,就抹殺了原告方日後上訴的可能。”胡靜說。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所副所長邱星美表示,蘭州中院不予立案的行為“實在是荒唐,找藉口不受理”。
  邱星美說,原告只是針對個人提出的補償,原告訴訟請求中與“公益”唯一有關的,僅僅是“要求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而這一條訴求,事實上也屬於原告主張權利的範圍之內。“即便法院認為這屬於‘公益’,把這一項駁回即可。”
  邱星美說,因為被告提供的水不符合質量標準,對原告身體造成了潛在的傷害,“蘭州居民就此提起訴訟,沒有問題。”她解釋了該訴訟中“公益”與“私益”的區分,“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賠償自己的損失,並沒有要求賠給所有人,這就是該訴訟屬於‘私益’的明顯標誌。”
  邱星美認為,該訴訟值得商榷的地方,在於“到中院提起訴訟,管轄級別高了,應該先到區法院”。
  但蘭州市城關區法院也未受理5位居民的訴訟請求,並告知原告,應分別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立案。
  前述不願透露姓名的環保法專家表示,法院這是在推脫責任。
  “城關區法院已經是基層法院,街道的只能是派出法庭,是否予以立案的決定,還是應該由區法院作出。”
  提起訴訟的居民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明天,他們將分別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提起訴訟。
  事實上,起訴並非孤例。4月14日下午,另一位蘭州市民吳天英也向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提供其近1年來水質檢測的真實數據,併進行民事賠償和公開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已經收下吳天英的起訴材料,但暫未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截至記者發稿時止,吳天英尚未接到西固區法院的答覆。
  “蘭州市民如想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話,可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也可提起侵權之訴。但是,只能二選一。”楊素娟說,兩種訴訟是基於不同違法行為提起的訴訟,法律依據不同,被告也可能不同。
  “如果是違約之訴,根據法律規定,市民需要提供的證據相對簡單,但是,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是不會支持的。”楊素娟說。
  對於環境污染侵權之訴,楊素娟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理論上,在案件的因果關係和舉證責任問題上,是有利於市民的。
  但同時,楊素娟也表示,目前,被告不十分明朗,損害也還在持續中,因此,她認為,尚不到提起訴訟的時機。
  本報蘭州、北京4月15日電  (原標題:蘭州5居民起訴威立雅水廠再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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